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施凱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925號 原 告 施凱瑄 上列原告因返還訂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微家盟社會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4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56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