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049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雄
- 被告
- 豐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弘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3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此,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3,064,849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8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00萬元) 1 利息 150萬元 113年3月15日 113年8月8日 (147/365) 6% 3萬6,246.58元 2 利息 150萬元 113年4月15日 113年8月8日 (116/365) 6% 2萬8,602.74元 小計 6萬4,849.32元 合計 306萬4,8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