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12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林俊杰

原告
上骨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琴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曜聰

一、上列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熙心、統益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79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4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