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上骨力企業有限公司、蔡淑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127號 原 告 上骨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琴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曜聰 一、上列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熙心、統益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 年度司促字第479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4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