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陳玟珍
- 當事人豐邑首席匯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142號 原 告 豐邑首席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文琳 訴訟代理人 徐慶銘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3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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