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151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羅智文

原告
昕迅軟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閎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奕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按日計算之補償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民國113年1月9日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4183元(詳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9萬2,188元) 1 利息 49萬2,188元 112年11月22日 113年1月8日 (48/366) 5% 3,227.46元  2 補償金 按日給付1,641元,上限為16萬4,063元 112年11月22日 113年1月8日 48日  7萬8,768元  小計       8萬1,995.46元 合計57萬4,183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