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昕迅軟體有限公司、林士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151號原 告 昕迅軟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閎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奕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55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按日計算之補償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民國113年1月9日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4183元(詳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林素真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9萬2,188元) 1 利息 49萬2,188元 112年11月22日 113年1月8日 (48/366) 5% 3,227.46元 2 補償金 按日給付1,641元,上限為16萬4,063元 112年11月22日 113年1月8日 48日 7萬8,768元 小計 8萬1,995.46元 合計57萬4,1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