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張於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157號 原 告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於正 訴訟代理人 王巧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銘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陳報門牌號碼臺中市西屯區協和里工業區二路2號土地編號1停車位現值,加計原告請求停車費新臺幣333600元,按附表所示之計算方式,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被告林銘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葉家妤 附表: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幣值單位:新臺幣)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1,000元;逾10萬元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於100萬元內,每萬元徵收110元 ;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萬元 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 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