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林彥彤即順彬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227號 原 告 林彥彤即順彬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光大道美食世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9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支付命令之500元,尚應繳納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