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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23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董惠平

原告
僑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燦文
訴訟代理人
元強
被告
精銳米蘭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8,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1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8,178元(計算式:108,000+178=108,17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萬8,000元) 1 利息 10萬8,000元 113年5月5日 113年5月16日 (12/365) 5% 177.53元  小計       177.53元 合計        10萬8,1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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