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錡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偉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285號 原 告 錡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偉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宜佶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5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