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39號
- 原告
- 任鳯儀即達冠金融顧問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陸皓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薇婷間給付委託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000元,應徵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中補字第33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薇婷間給付委託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000元,應徵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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