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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39號

給付委託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王怡菁

原告
任鳯儀即達冠金融顧問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薇婷間給付委託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000元,應徵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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