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託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3 日
- 當事人任鳯儀即達冠金融顧問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39號 原 告 任鳯儀即達冠金融顧問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薇婷間給付委託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000元,應徵 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