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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393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丁兆嘉

原告
宜真茶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國卿
原告
黃莉媛即茗旺茶葉商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上列原告宜真茶葉國際有限公司與被告賴志昇即點茶三昧商行、茶虎三昧有限公司、賴識元即元聖商行;原告黃莉媛即茗旺茶葉商行與被告點茶三昧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宜真茶葉國際有限公司、黃莉媛即茗旺茶葉商行各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10,025元、155,025元,應分別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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