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丁兆嘉
- 當事人乃世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410號 原 告 乃世洋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見達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4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 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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