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羅智文
- 法定代理人曾仁佑
- 當事人品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457號 原 告 品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仁佑 訴訟代理人 陳沛緹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邑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12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913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6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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