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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45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羅智文

原 告
品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仁佑
訴訟代理人
陳沛緹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邑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12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913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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