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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458號

給付管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林俊杰

原告
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暘
原告
帝寶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暘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士貴

黃文燕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紫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起訴,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附帶請求起訴前孳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為113年6月25日,有本院收狀戳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95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3萬1,500元) 1 利息 13萬1,500元 113年4月6日 113年6月25日 (81/365) 5% 1,459.11元  小計       1,459.11元 合計        13萬2,9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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