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林翠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469號 原 告 林翠娥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彤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施清鴻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