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469號
- 原告
- 林翠娥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彤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施清鴻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中補字第3469號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彤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施清鴻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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