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羅智文
- 法定代理人鄧文傑
-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5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勝鋼鐵工程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7,2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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