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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529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楊晨聆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范特喜微創文化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7501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

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

此,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26,236元(

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萬5,000元) 1 利息 2萬5,000元 112年6月22日 113年6月17日 (362/366) 5% 1,236.34元  小計       1,236.34元 合計        2萬6,2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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