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529號
- 原告
- 楊晨聆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范特喜微創文化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7501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
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
此,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26,236元(
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萬5,000元) 1 利息 2萬5,000元 112年6月22日 113年6月17日 (362/366) 5% 1,236.34元 小計 1,236.34元 合計 2萬6,2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