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陳映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540號 原 告 陳映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微家盟社會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47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原告已繳2650元,尚 應補繳2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