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738號
- 原告
- 拓達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建達
- 訴訟代理人
- 張馨方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珈佶國際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08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8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
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