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託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三利金融科技顧問有限公司、張豈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750號 原 告 三利金融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豈禎 訴訟代理人 吳瑩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敏慧間請求給付委託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