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劉正中
- 法定代理人朱維華
- 原告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761號 原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訴訟代理人 徐寅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瑋琪間給付服務費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葉家妤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