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張瑋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06號原 告 張瑋玲 張治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家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英豪、駿龍救護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7,9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