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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陳嘉宏
  • 法定代理人
    孫連忠

  • 原告
    陳進育即富山工程行
  • 被告
    大城雪梨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92號原 告 陳進育即富山工程行 被 告 大城雪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連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0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此,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200,055元(詳如附表所示,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林佩萱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0萬元) 1 利息 20萬元 113年7月15日 113年7月16日 (2/365) 5% 54.79元 小計 54.79元 合計 20萬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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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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