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94號
- 原告
- 台超萃取洗淨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岳
- 訴訟代理人
- 劉冠伶
原告與被告晟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
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原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
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