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910號

給付維護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丁兆嘉

原告
社團法人台中市仁化工業區廠商協進會
法定代理人
蔣國欽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代理人
杜鈞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里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維護費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2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