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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維護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丁兆嘉

  • 當事人
    社團法人台中市仁化工業區廠商協進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910號 原 告 社團法人台中市仁化工業區廠商協進會 法定代理人 蔣國欽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代理人 杜鈞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里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維護費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2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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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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