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博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940號原 告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蘇國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紘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