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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4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李立傑
  • 法定代理人
    張美玲

  • 原告
    鉅棠電信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069號原 告 鉅棠電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61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3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 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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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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