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40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伯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088號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順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30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依本院所調閱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卷宗所示,本件被告為汽車租賃業,系爭肇事車輛為出租車輛,則實際行為人究為何人,原告請求之對象為何人,係為原告處分權之範圍,請原告聲請閱卷後自行斟酌,負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