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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08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張清洲

原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順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3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依本院所調閱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卷宗所示,本件被告為汽車租賃業,系爭肇事車輛為出租車輛,則實際行為人究為何人,原告請求之對象為何人,係為原告處分權之範圍,請原告聲請閱卷後自行斟酌,負此敘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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