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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4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陳學德

  • 原告
    史書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188號 原 告 史書諺 上列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好師傅居家清潔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6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萬2614元(詳如附表所示),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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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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