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251號
- 原告
- 李金海
原告與被告富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00,
872元(計算式:16,812元+84,060=100,872元)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中補字第4251號
原告與被告富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00,
872元(計算式:16,812元+84,060=100,872元)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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