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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29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丁兆嘉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
被告
張春池即瀧賀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208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萬4,496元) 1 利息 9萬4,496元 113年6月27日 113年9月23日 (89/365) 2.9% 668.2元  2 違約金 9萬4,496元 113年7月28日 113年9月23日 (58/365) 0.29% 43.55元  小計       711.75元 合計        9萬5,2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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