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35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多盛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懷智
被告
巨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92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此,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901,356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0萬元) 1 利息 90萬元 113年10月17日 113年10月27日 (11/365) 5% 1,356.16元  小計       1,356.16元 合計        90萬1,356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