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409號
- 原告
- 電搖擺唱片工作室即莊芷茜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傳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麗傳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李岳陽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具狀釋明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