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07號
- 原告
- 紘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耀德
- 被告
- 力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卓銘
- 訴訟代理人
- 許芷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61,2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自民國112年9月8日、同年9月8日、同年10月6日、同年10月6日交貨日起,至受領日止,按月分別給付2,400元、2,400元、2,400元、2,400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400元(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5,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