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1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莊凱婷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雋邦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933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