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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
    劉敏芳
  • 法定代理人
    鶴見裕信、張崴凱

  • 原告
    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欣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48號 原 告 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鶴見裕信 被 告 欣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崴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件原告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附 帶請求起訴前孳息、違約金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為民國113年1月30日,有本院收狀戳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892元【計算式:81,902元+7,99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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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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