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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4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劉敏芳

原告
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鶴見裕信
被告
欣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崴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件原告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附帶請求起訴前孳息、違約金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為民國113年1月30日,有本院收狀戳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892元【計算式:81,902元+7,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劉敏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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