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48號
- 原告
- 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鶴見裕信
- 被告
- 欣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崴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件原告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附帶請求起訴前孳息、違約金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為民國113年1月30日,有本院收狀戳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892元【計算式:81,902元+7,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