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83號
- 原告
- 歐舒邁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星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閃耀時尚診所間給付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補正被告負責人姓名、住居所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中補字第68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閃耀時尚診所間給付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補正被告負責人姓名、住居所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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