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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2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劉敏芳

原告
昇上宏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富強
原告
山二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仁烜
原告
許弘葦
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等5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17,800元(即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980號裁定所示之本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劉敏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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