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27號
- 原告
- 昇上宏貿易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富強
- 原告
- 山二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仁烜
- 原告
- 許弘葦
- 被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等5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17,800元(即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980號裁定所示之本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