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42號
- 原告
- 韓饗館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禧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興國間清償合夥債務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3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中補字第74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興國間清償合夥債務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3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