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43號
- 原告
- 興永惠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耀宗
- 原告
- 王永澤
- 被告
- 何安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中補字第74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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