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8號
- 原告
- 良信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仕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周傳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277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5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