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託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劉敏芳
- 法定代理人張豈禎
- 原告三利金融科技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818號 原 告 三利金融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豈禎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健強間請求給付委託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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