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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89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巫淑芳

原告
風行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梅
訴訟代理人
邱俊傑

上列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佳慶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77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12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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