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風行事業有限公司、黃春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892號 原 告 風行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梅 訴訟代理人 邱俊傑 上列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佳慶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77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12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