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892號
- 原告
- 風行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春梅
- 訴訟代理人
- 邱俊傑
上列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佳慶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77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12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