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楊秀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91號 原 告 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楊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齊林環球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00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6,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