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984號
- 原告
- 長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宏
- 被告
- 仕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美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39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附帶請求起訴前孳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即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前一日為112年12月4日,有本院收文戳章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76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