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98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劉敏芳

原告
長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被告
仕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39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附帶請求起訴前孳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即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前一日為112年12月4日,有本院收文戳章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76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劉敏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984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