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博澧實業有限公司、劉生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985號 原 告 博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生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