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訴字第9號
- 上 訴 人
- 瑞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又允 址同上
- 上 訴 人
- 華曄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志 址同上
- 上 訴 人
- 廖素慧
- 上 訴 人
- 林冠宇
- 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28,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9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