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原簡字第50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訴訟代理人
- 林奐彰
- 被告
- 賴O即董如萍之繼承人
- 被告
- 賴O祥即董如萍之繼承人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賴漢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2人之住所均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0號,又被告2人與原告間無任何借款契約存在,無法認定本院具有管轄權。茲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全部移送具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