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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司調字第1018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聲請人
陳苡薰
相對人
鄭宇豪即星宇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間有價金返還之糾紛,故聲請調解。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應於民國114年9月25日到庭調解,此項通知,業經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並未陳明有何正當理由無法到場之情況,竟未於前開調解期日到場,足認本件不能調解,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素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書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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