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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司調字第1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
    蔣惟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司調字第1038號 聲 請 人 蔣惟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陳啓成間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 萬元者,徵收2,000 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 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所明定,且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7月8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上開通知業於同年月1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調解聲請費,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繳費查詢附卷可稽,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書 記 官 林書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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